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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人不要讓自己權利睡著了!如符合規定,個人創作或發明取得專利權提供或售予公司使用之收入50%可以免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個人申請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1條規定,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該權利金或財產交易所得,50%免予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並需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一)如專利權提供或出售予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網際網路業使用者,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二) 如專利權提供或出售予其他行業使用者,向該行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二、發明人國民身分證影本。三、專利證書(含申請專利範圍)影本。四、專利權授權或讓與合約書影本。五、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之授權或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個人欲申請適用上述規定之租稅優惠者,如屬提供或出售專利權者,則該專利權內容應與購置或被授權使用該專利權之公司所營事業相關,並以供公司生產、研究發展或提供勞務所需,或委託其他公司生產使用為限,且該專利權之價款,須符合客觀公正之市場行情資訊,始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50%免稅核准函,以適用租稅減免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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