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醫師、會計師 何以師師不同?《中國時報》時代論壇2007.05.07 朱敬一 這幾年來律師這個職業在世界各國都有正反不一的評價,國內外知名法界人士也都分別撰寫了給青年法律人的勵志書。對於為什麼台灣法律人的表現不符理想,許多人都做過分析,其中原因之一,就是低通過率的(律師、司法官)考試門檻束縛了學生的研習方向。我不是法律系科班出身,或許有人認為,我恐怕沒有立場去評論法學教育。但是自己多年來投入法律研究、參與法律期刊編審,多少也累積了一些經驗,大概可以算是半個法律人。此外,也許旁觀者清,非科班人可能看到圈內人或有的盲點,提供一些意見做參考,也絕沒有任何壞處。在此,我想針對久受詬病的低通過率律師高考門檻,提出一些看法。考試院最近提案修改律師與司法官考試的規則,建議將來司法人員與律師考試分三階段,第一、第二試皆為筆試,分別通過應考人數之五十%與二十%,第三試為口試,以六十分為及格。考試院版草案由於未直接牽動大學法律科系之教育,檯面上的爭議較少,但無論如何,通過率還是很低:筆試刷掉九十%,口試再砍若干,將來的通過率恐怕與現行的八%差不了多少。為什麼選擇律師、會計師、醫師做職業需要經過國家考試的關卡?為什麼洗衣工人、飯店大廚卻沒有執照管制?如果需要證照制度的篩選,律師、會計師、醫師考試的通過率又該如何定?這恐怕是許多法律系應考學生心中的大疑惑。從台灣現況來看,「三師」考試的規定大不相同。各大學醫學系的畢業生考西醫師執照大都能過關;國立大學醫科畢業若是未能考過證照的,每年每校大概只有個位數。會計師考試則不看總分,而是看分科成績。會計師考試規則十八條規定,其考試之專業科目以六十分為及格,而及格之科目可保留三年,其餘未及格之科目,只要在三年內補考及格,即為通過資格考試。國立大學會計系畢業,若要在四年之內通過六科專業考試,基本上不算太困難。至於律師考試則是以總分計算,每年通過率僅為八%;法律系學生即使懸樑刺骨地拼命讀,也頗難考得證照。三種職業都稱作「師」,但考試通過比例有如此天壤之別,令人搞不懂其中玄機。再以台灣極低通過率的律師考試與美國相比,又可以發現其中差異甚大。美國各州律師考試內容各有不同。有些州非常容易,通過率超過九十%。紐約、加州、DC等地稍難,但通過率也在五成上下。這些數字幾年來或有變動,但無論如何,與台灣八%的低錄取率相比,都是差異極大。看了上述台灣∕美國之南轅北轍,以及台灣內部不同執業證照難易度的天差地別,恐怕很少有人不搖頭納悶了吧!基本上,我們社會對律師或會計師證照的意義,似乎還沒有清楚的掌握。從學理上看,執業律師證照考試的目的,是為了節省個人面對法律糾紛時的搜尋成本 (search cost)。例如,如果沒有具公信力的律師執照,則個人找訴訟代理人之前,就必須收集各個自稱法學專業超群者的相關資訊。對於許多人而言,這種資訊搜尋的成本恐怕非常高。一旦政府能提供執照考試,並發給合格者證書,則前述搜尋成本即能大幅減低。通過檢定的律師,能將合格證書掛在櫥窗裡,以告訴大眾:「我是合格的」。因此職業執照發揮了某種傳訊(signaling)的作用,將律師是否符合門檻標準的訊息傳遞了出去。值得注意的是,職業執照通常不再細分等級,其所傳遞的是某種「最低」門檻的訊息。至於合格律師之間誰大牌誰小牌,則仍然要靠司法市場去決定。以上的證照傳訊理論可不是我個人的創新,而是社會科學界老掉牙的理論。如果我們理解「證照只是最低門檻」的理論意義,就不得不對當下每年八%至十%的司法官∕律師低通過率門檻感到不可思議。律師的能耐要看實戰表現;有誰敢保證通過如此低門檻筆紙考試的法律人,一定能在法庭上作戰?為什麼第三類組名列前茅的各大學醫學系畢業生,十之九九都能考得醫師執照,但是第一類組各大學的法律系畢業生,大學入學學測時也是名列前茅,全班每年卻只有十餘人左右考得上律師?如果說律師與司法官的篩選很重要,所以要嚴格,難道拿手術刀、操人生死的醫師篩選就不重要?醫師通過低門檻的篩選之後掛牌行醫,幾年之間誰是華陀再世、誰是蒙古大夫的評語就不逕而走;這表示醫師「市場」發揮了功能。為什麼在法界,我們卻堅持用嚴格的國家考試取代市場呢?再以考試成績之計算而言,會計師考試自二○○一年起做了重大變革,依各科分別計算,專業科目只要在四年之內全數過關即為通過。坦白說,這樣的考試設計不但較為合理,也合乎人性。就證照門檻的檢定而言,國家考試的目的是要檢測某人是否各個專業皆達到標準,但是目前的律師考試(包括立委與考試院的修正案),都是要求考生在一次應考時「同時」展現其達到標準。這樣的要求除了莫名其妙的殘酷之外,完全沒有實質意義。分兩年通過刑法與商事法考試的人,與同一年通過這兩項考試者,誰敢說何人較優?既然在概念上無法分辨,為什麼要求「同時」考過才算過呢?會計師專業可以分年分科採計,為什麼律師∕司法官不可以呢?司法人員考試的通過率究竟該放寬到多少,當然也可以斟酌。但是對於各考試科目以總分計算,又只以八%為通過,則拙見以為甚不合理。基本上,任何低通過率的全國性考試,都有誘導學生過度投入書本、封閉視野的「類科舉」遺害。無論如何,律師∕司法官考試的方式是該好好改一改了。其一是將考試科目分為(如考試院版)公法、刑事法、民事法、商事法等數大科,分別採計成績,數年之內及格即為過關。其二是提高前述各科之通過率,至少應與會計師相當。以九十五年會計師考試為例,其專業科目的平通過率為三二.四一%,九十四年則為三二.六%。這些改變當然不必刻意模仿國外的超高通過率,但是在至少國內,總要在三種專業之間尋找平衡,不能師師有三種吧!《中國時報》時代論壇2007.07.02 法律若疏離世事 就一定「不自然」 朱敬一不久之前,我寫了一篇探討律師考試的雜文「律師、醫師、會計師,何以師師不同」,批評現行律師考試超低通過率之為害。基本上,任何低通過率的一元化考試,都有壓抑多元思考、阻礙進步的後遺症。但是低通過率的考試顯然不是法律人培訓過程的唯一弊病;許多人都指出,我國當前法學教育的通識訓練嚴重不足,也許那才是法律人養成過程最重要的缺失。坦白說,這樣的批評我舉雙手雙腳贊成。芝加哥大學前校長哈金斯(R. Hutchins)指出,在科學化的浪潮之下,各個學門的知識越來越專、也越走越窄。不同領域的專業人士之間幾乎老死不相往來,甚至連雞犬都難以相聞。但是社會既然是由不同學科訓練的人所組成,則彼此之間的溝通就不可避免。因此,通識教育的目的,就是要讓每個人多少懂一點其他人的專業、其他國的專業、其他思考的方向,這樣才能避免分工日細的社會「離心力」。哈金斯這樣的評論適用於任何學門,當然也適用於法學訓練。哈金斯認為除了法學以外,法律人訓練也要吸收科學、人文、藝術等通識。而在法律領域內,其訓練亦應強調延伸貫穿。哈氏指出,律師最應該修習的三門課程分別是法理學、比較法學與法制史。可悲的是,這三門課大概是現代法律科系最冷門的課。為什麼哈氏認為這些課重要呢?這又與通識教育的觀念有關了。通識教育著重穿透性,而法理學強調哲學理論穿透、比較法學著重跨國地域穿透、法制史則著重時間穿透。法學訓練若能跨越文、史、科學的領域,又能銜接時空、思想,那當然是成功的教育。前述通識教育的法學觀,其實也與陳長文律師最近的一項批評有關。陳律師認為,國內法學界太著重「實證法」,只重形式邏輯之嚴密,而弱化了法律應有之社會涵養。法律是規範世事的框架,它本身是工具性的,而受其規範的雜多世事,其實才是主體。法律作為工具,若是與資訊知識結合,就是智財權保護;若是與哲學結合,就是法理學;若與生物知識結合,就是基因科技規範;若與政治學結合,就是憲政學理;若與市場運作邏輯結合,就是公平交易法。推廣而言,當法律框架與廣泛的人文關懷結合,就是對弱勢者的「同理心」。反過來說,如果法律知識不能與真實世事結合,卻自我侷限在形式邏輯的完整、法律文字的周延、諸多法律規範的競合,則此時法律就只有文字邏輯的實證意義,沒有「自然法」的意涵。蓋自然法的概念,就是源自於社會的觀察、體驗、直觀、情感,由此方能得出法律規範的本然概念,是之謂「自然」。簡單的說,法律若疏離了世事,就一定「不自然」。在十八、十九世紀,人類社會的運作基本上是比較靜態的,因此規範世事的法律概念,也就不需要太多的變化。在這樣的靜態社會下,大部分的紛爭與衝突,「一套」既有的法規就能夠解決。由於世事框架變化不多,此時的所謂「實證法」概念,就是在現存的規範下填補空隙、減少矛盾、避免摩擦、追求法條文字之圓融貫通。簡言之,在靜態的社會下,追求工具理性的實證法邏輯其實並沒有什麼概念上的瑕疵。但是在知識經濟與全球化的時代,由於世事變化太快,舊有框架的侷限性就顯得非常明顯。例如,以前沒有什麼衍生性金融商品、財務工程、期貨、選擇權、避險、套匯、私募基金等名堂,舊的商事法、公司法、銀行法觀念也就足以規範財金秩序。但是現代社會新的金融商品層出不窮,於是那一套舊的法規就不足以因應現代社會的企業與金融環境。財經法規若要跟得上時代,恐怕要花絕大多數的功夫去理解金融創新與環境變化,反而不太需要去計較現有法律的實證法意義。再以基因科技、幹細胞研究的規範而言,舊有的社會根本無法理解或想像會有這樣的科技演變,因此若是沒有現代生物科技的知識,而要去推敲某項科研規範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幾乎是一件空洞而沒有意義的事。因此,在知識更新快速的時代,比例原則的訓詁探討意義不大,理解社會反而更為關鍵、更能貼近真實的「自然」。在一個網路時代、全球化時代,法律這項規範工具,就越來越有必要與其他世事結合,如若不然,法律人就難免缺乏世事的「感覺」。這樣的疏離行諸於外,就是同理心的缺乏與內在邏輯的無端執著。哈金斯校長說,一位缺少通識訓練的律師,很可能會「危害社會與拖累自己」(a menace to society and a burden to himself)。陳長文律師著書評論若干國內法律人「不爭氣」,憑藉著法律知識玩弄文字、逃避責任、倚附權貴、欺負弱勢,或許也是相同的感慨。法律訓練應該著重通識,平時就該如此,而在全球化時代更該如此。《經濟學人》最近報導,全球化時代各種專業之間的互補性日益明顯,不只法律學需要與其他知識結合,任何專業都是如此。Google其實是結合了數學演算與行銷;條碼 (bar-code) 管理其實是結合了資訊與企業知識;種種產製外包更是將生產硬體與不同地域的文化結合。法學教育若是堅持走工具式訓練的路,則難免就會有疏離社會的缺憾。相反地,如果法學訓練重視通識教育,開放地與實體結合,則「工具」與「世事」之間的鴻溝當然也就減少了。超越了工具理性、貼近了世事、充實了人文關懷,自然就更有「爭氣」的空間。這不是對法律專業的意見,其實是對所有專業的意見。延伸閱讀 教育不是為造就專家 而是為培養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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